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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
发布者:上海天澜净化工程 时间:2019-08-05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是关于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排放进入大气的含尘气体、有害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排放标准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治理措施。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是我国污染排放控制的两项指标,均不能违反。其中排放总量对应的控制参数是排放速率。
7.1.2 本条规定了除尘及有害气体净化系统与工艺设备联动的要求,为新增条文。
    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系统的运行控制宜与工艺系统连锁,应确保通风除尘设备先于工艺设备运行、滞后于工艺设备停止。
7.1.3 本条规定了除尘系统的划分原则。
    除尘系统作用半径不宜过大,系统过大会出现各排风点水力不平衡以及风机功率过大,不利于运行节能。不同性质的粉尘混合不利于回收利用,甚至混合后会增加粉尘爆炸危险性,因此在确保安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将粉尘性质不同的排风点合并为同一个除尘系统。
7.1.4 本条规定了除尘系统管道设计的要求。
    从便于除尘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集中管理、便于除尘系统排尘的收集和二次处理等角度考虑,工厂内各装置的除尘系统宜集中设置。除尘系统的排风点如设计过多,会影响系统运行的灵活性,甚至影响使用效果,因为排风点不一定是同时使用的。风管支路上设置阀门是为了平衡系统风量和阻力,选用的阀门应耐磨损且漏风量小。
7.1.5 本条规定了除尘系统的排风量确定原则。 
    为保证除尘系统的除尘效果和简化生产操作,当一个除尘系统的间歇工作排风点的排风量不大时,设备能力应按其所连接的全部排风点同时工作计算,而不考虑个别排风点的间歇修正,间歇工作的排风点上阀门常开。 
    当一个除尘系统的间歇工作排风点的排风量较大时,为节省除尘设施的投资和运行费用,该系统的排风量可按同时工作的排风点的排风量加上各间歇工作的排风点的排风量的15%~20%的总和计算,后者15%~20%的漏风量是由于阀门关闭不严产生的漏风量。如某厂的4个除尘系统,按15%漏风量附加,间歇点用蝶阀关闭,阀板周围用软橡胶垫密封,使用效果良好。
7.1.6、7.1.7 这两条规定了收尘产物的处理、处置原则,为新增条文。
    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生产设备(胶带运输机、料仓等)的上部,利用高差通过卸灰溜槽自溜卸灰,不具备自溜卸灰条件时应设粉尘输送设备。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或无回收价值时,应设粉尘贮存设施。
    湿式除尘器污水应直接回用或处理后回用,不能直排,也不宜和其他性质的污水混合。污水处理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返回生产工艺系统回收或二次开发利用,无利用价值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处理或处置。

7.2 除 尘

7.2.1 本条规定了选择除尘器应考虑的因素。
    除尘器也称除尘设备,是用于分离空气中的粉尘达到除尘目的的设备。除尘器的种类繁多,构造各异,由于其除尘机理不同,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其技术性能和适用范围也就有所不同。根据是否用水作除尘媒介,除尘器分为两大类:干式除尘器和湿式除尘器。干式除尘器可分为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干式电除尘器等;湿式除尘器可分为喷淋式除尘器、填料式除尘器、泡沫除尘器、自激式除尘器、文氏管除尘器和湿式电除尘器等。
    选择除尘器时,除考虑所处理含尘气体的理化性质之外,还应考虑能否达到排放标准,使用寿命,场地布置条件,水、电条件,运行费,设备费以及维护管理等进行全面分析。
7.2.2 本条规定了干式除尘和湿式除尘的确定原则,为新增条文。
    干式除尘不改变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有利于粉尘的回收利用。常用的几种高效型除尘器如袋式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塑烧板除尘器、陶瓷过滤除尘器等均为干式除尘设备。
    在某些场合不适合采用干式除尘,如高湿型烟气、粉尘易粘接型烟气的净化。某些场合较适合使用湿式除尘设备,如采矿选矿工艺除尘,以及其他除尘的同时需进行化学吸收的废气净化系统。采用湿式除尘时应避免污染从大气向水体的转移。
7.2.3 本条是关于袋式除尘器的设计规定,为新增条文。
    现行的国家标准对袋式除尘器性能参数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总结几项重要的条款列在本规范中。这些标准是:《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JB/T 8532、《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JB/T 8533、《内滤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JB/T 8534、《电袋复合除尘器》GB/T 27869、《滤筒式除尘器》JB/T 10341、《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T 6719、《机械振动类袋式除尘器 技术条件》JB/T 9055。
    当气体含尘浓度大于50g/m3时,宜在袋式除尘器前配预除尘设施。
    当含尘气体温度高于除尘器和风机所容许的工作温度时,应采取冷却降温措施,如掺冷风、喷水雾冷却、设冷却器等。有时烟气的温度并不高,但烟气中含炽热烟尘,炽热颗粒物会烧穿滤袋,在这种情况下除尘器之前应设火花捕集器。
    1 如果只有袋式除尘器一段净化、净化废气排向大气,则除尘效率应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如果袋式除尘器只是净化工艺中的某一段净化设备,则除尘器的除尘效率满足技术要求即可。袋式除尘器的除尘效率一定和实际处理粉尘的粒径分布及各粒径分布段粉尘的质量百分比相关,不强调实际处理粉尘的特性而提出除尘器的除尘效率是无意义的、不科学的。对于机械性粉尘,可约定中粒径dc508μm~12μm,几何标准偏差σg2μm~3μm范围内的325目滑石粉为实验粉尘;对于挥发性粉尘、烟尘,宜采用实际处理的尘为实验尘。
    2 袋式除尘器的运行阻力宜为1200Pa~2000Pa,初阻力接近下限值,终阻力接近上限值。
    3 过滤风速和除尘效率、滤袋寿命、清灰效果、除尘器压力损失关系密切,一般来说,较小的过滤风速会提高除尘效率、延长滤袋寿命,改善清灰效果。但过小的过滤风速会造成设备型号偏大,设备初投资增加。国家现行的几项除尘器设备标准都对除尘器过滤风速、压力损失等作了规定,总结为表3,根据表3总结为本条第3款。

3 各类布袋除尘器过滤风速和压力损失

    4 袋式除尘器的漏风率一般限定在2%~4%之间,并且可以通过提升制造工艺水平降低漏风率。
7.2.4 本条规定了袋式除尘器清灰方式的选择原则,为新增条文。
    清灰方式是袋式除尘器重要的技术环节,应根据工程情况合理选用。
    1 潮湿的空气进入除尘系统易引起结露、滤袋粘结,因此潮湿多雨地区不宜直接采用大气作为反吹风气源。
    2 净化爆炸性粉尘、爆炸性气体的除尘器如引入空气可能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时,可改用氮气作为清灰气体或改用机械振打清灰方式。
    3 在线清灰时,大多数情况下清灰气流与主气流方向相反,清灰气流强度被主气流削弱,势必影响清灰效果。抖落的灰尘未完全沉降又被主气流带起,形成反复过滤、反复清灰的现象,应当避免;采用离线清灰方式时,需要将滤袋分室布置,配合提升阀使用,实现分室离线清灰。当某过滤室需要清灰时,通过关闭设在进气口或者出气口的阀门实现清灰室与主气流的隔离。清灰操作过程中因为至少有1个室不过滤气体,相当于总过滤面积减少,所以规定分室数量大于或等于4的反吹类袋式除尘器宜采用离线清灰方式。
7.2.5 本条规定了滤料选择需考虑的因素,为新增条文。
    滤料性能应满足生产条件和除尘工艺的要求,滤料的主要性能包括耐温性能、耐酸碱性能等,选择滤料应对各种因素进行对比,抓住主要影响因素选择滤料。应尽可能选择使用寿命长的滤料。表面过滤方式已被公认为有助于提高除尘效率,滤料表面覆膜可实现滤袋表面过滤,常用的覆膜材料如聚四氟乙烯(PTFE)。选用覆膜滤料会增加造价,因此宜在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选用。常用滤料的物性指标总结在表4中。

4 常用滤料物性指标

7.2.6 本条是关于旋风除尘器的设计规定,为新增条文。
    旋风除尘器除尘效率在70%~90%之间,除尘效率不高,一般情况下作为预除尘设备使用,可以减轻后续除尘设备的压力,延长后续除尘设备的使用寿命。烟气中含有炽热颗粒时,可采用旋风除尘器将其去除。
7.2.7 本条是关于湿式除尘器的设计规定,为新增条文。
    湿式除尘器的效率和粉尘特性、除尘器性能、设计参数等相关,这里规定最低的设计效率标准。废气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是指最少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速率的要求。
7.2.8 本条规定了选用静电除尘器时对粉尘比电阻值的要求,为新增条文。
    粉尘比电阻大小对静电除尘器净化效率影响很大,是决定性因素。粉尘比电阻值不在此范围内时,也可通过烟气调质如加湿等,使其适合于使用静电除尘器。
7.2.9、7.2.10 这两条是关于除尘器防爆、防结露、防冻结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在气体含湿量较高、环境温度较低等情况下,除尘器内部容易产生结露现象,该现象是造成腐蚀、粉尘粘袋的主要原因,应尽量避免。湿式除尘器还可能出现冻结情况,应予避免。

7.3 有害气体净化

7.3.1 本条规定了有害气体净化的要求,为新增条文。
    有害气体的净化方法很多,需从工程情况、净化工艺的技术经济性出发,选择适用的废气净化工艺。废气净化最终产物应以回收有害物质、生成其他产品、生成无害化物质为处理目标,应避免二次污染:避免污染物向水系统转移,避免生成大量的固体废物。
7.3.2 本条规定了有害气体净化吸收设备的基本要求,为新增条文。 
    有害气体净化吸收设备的基本要求,目的是为了强化吸收过程,降低设备的投资和运行费用。
    1~3 气、液两相的界面状态对吸收过程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吸收设备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建立最大的相接触面积,有一定的接触时间,并使其迅速更新。由于用吸收法净化处理的通风排气量大都是低浓度、大风量,因而大都选用气相为连续相、紊流程度高、相界面大的吸收设备。适宜的液气比是保证净化效率、控制运行费用的关键。通过溶液泵变频调速、溶液泵运行台数控制可实现液气比的调节。常用的吸收装置运行参数见表5。

5 吸收装置运行参数

    4~6 与生产工艺的排气相比,通风排气中所含有害气体的浓度一般都比较低,回收利用价值小。因此用于通风排气系统的吸收设备与工艺流程应尽量简单,维护管理方便。
7.3.3 本条规定了吸收剂的选择,为新增条文。
    1 为了提高吸收速度,增大对有害组分的吸收率,减少吸收剂用量和设备尺寸,要求对被吸收组分的溶解度尽量高,吸收速率尽量快。
    2 为了减少吸收剂的耗损,其蒸汽压应尽量低,防止吸收剂挥发后随排风排出。
    3 化学稳定性差会造成吸收剂失效,吸收剂补充量增加,失效的吸收剂是新的污染物。
    4、5 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工厂的废液(如废酸、废碱液)作为吸收剂。常用的吸收剂及其性能如下。
        1)水。比较易溶于水的气体可用水作吸收剂,吸收效率与温度有关,一般随着温度的增高吸收效率下降。当气相中吸收质浓度较低时,吸收效率较低。应设法回收利用水吸收有害气体形成的酸液或碱液,减少新水的使用量。确无利用价值时,废液应交由污酸污水系统集中处理。
        2)碱性吸收剂。通常用于吸收能与碱起化学反应的有害组分,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氯化氢、氯气等。常用的碱性吸收剂有氢氧化钠、碳酸钠、氢氧化钙、氨水等。
        3)酸性吸收剂。如稀硝酸吸收一氧化氮或二氧化氮,醋酸可用于吸收铅烟等。
        4)有机吸收剂。有机吸收剂一般可用于吸收有机气体,如汽油吸收苯类气体,用柴油吸收有机溶剂蒸气等。涂装行业的有机废气是涂料中的有机溶剂挥发造成的,对人体危害较大的有甲苯、二甲苯等。苯和二甲苯能溶解于柴油和煤油。目前我国涂装行业常用0#柴油作为吸收剂,净化效率可达95%以上。柴油是快速吸收型吸收剂,要考虑从柴油中分离有机溶剂,使柴油再生后循环使用。 
        5)氧化剂吸收剂。用次氯酸钠、臭氧、过氧化氢等可以氧化分解恶臭类物质,用高锰酸钾溶液吸收汞蒸气等。
7.3.4 吸附法可应用于大多数废气的净化,吸附法可达到90%以上的净化效率。
    吸附过程是由于气相分子和吸附剂表面分子之间的吸引力使气相分子吸附在吸附剂表面的。用作吸附剂的物质都是松散的多孔状结构,具有巨大的表面积。如工业上应用较多的活性炭,其比表面积为700m2g~1500m2g。吸附过程分为物理吸附和化学吸附两种。物理吸附单纯依靠分子间的吸引力(称为范德华力)把吸附质吸附在吸附剂表面。物理吸附是可逆的,吸附过程是一个放热过程,吸附热约是同类气体凝结热的2倍~3倍。化学吸附的作用力是吸附剂与吸附质之间的化学反应,它大大超过物理吸附的范德华力。化学吸附具有很高的选择特性。一种吸附剂只对特定的物质有吸附作用。化学吸附比较稳定,确实需要在高温下才能解吸。化学吸附是不可逆的。
    进入吸附装置的有机废气的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否则应采用冷凝的方式进行预处理或混风稀释;进入吸附装置的颗粒物含量宜低于1mg/m3;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宜低于40℃,否则应进行换热冷却或混风稀释;难脱附的气态污染物以及能造成吸附剂中毒的成分应采用吸收或预吸附的方法去除。
7.3.5 本条规定了吸附装置的几项重要参数,为新增条文。
    为避免频繁更换吸附剂,吸附剂不再生时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
    平衡吸附量是指在一定的温度、压力(25℃、101.3kPa)下污染空气通过一定量的吸附剂时,吸附剂所能吸附的最大气体量,通常以吸附剂的质量百分数表示。平衡保持量是指已吸附饱和的吸附剂让同温度的清洁干空气连续6h通过该吸附层后,在吸附层内仍保留的污染气体量。
    对吸附剂再生利用的场合,吸附能力以平衡吸附量和平衡保持量的差计算。对吸附剂不再生利用的场合,吸附能力按平衡保持量计算。对吸附剂不进行再生的吸附器,吸附剂的连续工作时间按下式计算。

 

    式中:t——吸附剂的连续工作时间;
          W——吸附层内吸附剂的质量(kg);
          S——平衡保持量;
          η——吸附效率,通常取η=1.0;
          L——通风量(m3h);
          y1——吸附器进口处有害气体浓度(mg/m3);
          E——动活性与静活性之比,近似取E=0.8~0.9。
7.3.6 本条规定了吸附剂选用要求,为新增条文。
    常用的吸附剂有活性炭、硅胶、活性氧化铝或分子筛等。活性炭是应用较广泛的一种吸附剂,特别是经浸渍处理后,应用更加广泛。硅胶等吸附剂称为亲水性吸附剂,用于吸附水蒸气和气体干燥。各种吸附剂可去除的有害气体见表6。

6 各种吸附剂可去除的有害气体

7.3.7 本条规定了吸附剂脱附方式,为新增条文。
    为防止对吸附剂造成破坏,采用活性炭作吸附剂时,脱附气的温度宜控制在120℃以下;脱附气冷凝回收有机溶剂时,冷却水温度与有机溶剂沸点温度差越大,回收效果越好,根据有机溶剂的物理性质确定冷却水温度,一般的冷却水温度达不到要求时,采用冷冻水。

7.4 设备布置

7.4.1 本条规定了粉尘回收处理方式,为新增条文。
    本条是从保障除尘系统的正常运行,便于维护管理,减少二次扬尘,保护环境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出发,并结合国内各厂矿、企业的实践经验制订的。对粉尘的处理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对于干式除尘器,有人工清灰、机械清灰和除尘器的排灰管直接接至工艺流程等。人工清灰多用于粉尘量少,不直接回收利用或无回收价值的粉尘;机械清灰包括机械输送、水力输送和气力输送等,其处理方式一般是将收集的粉尘纳入工艺流程回收处理。机械清灰的输送灰尘设施较复杂,但操作简单、可靠。除尘器直接布置在胶带运输机、料仓等上部,排灰管直接接至工艺流程,如接到胶带运输机溜槽、漏斗、料仓,用于有回收价值且能直接回收的粉尘,是一种较经济有效的方式。
7.4.2 本条是关于除尘器的位置及除尘系统水力平衡的规定。
    在设计机械除尘系统时,大都把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其最大优点是保护通风机壳体和叶片免受或减缓粉尘的磨损,延长通风机的使用寿命。由于某种需要也有把除尘器置于系统正压段的,如采用袋式除尘器时,为了节省外部壳体的金属耗量,避免因考虑漏风问题而增加除尘器的负荷,延长布袋的使用期限及便于在工作状况下进行检修等,有时把除尘器安装在正压段就具有一定的优点。在这种情况下,应选择排尘通风机。由于同普通通风机相比,排尘通风机价格较贵,效率较低,能量消耗约增加25%以上,因此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把除尘系统并联管段间的压力损失差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保障系统运行效果的重要条件之一。在设计计算时,应用调整管径的办法使系统各并联管段间的压力损失达到所要求的平衡状态,不仅能保证各并联支管的风量要求,而且可不装设调节阀门,对减少漏风量和降低系统造价也较为有利。特别是对除尘系统,设置调节阀害多利少,不仅会增大系统的阻力,而且会增加管内积尘,甚至有导致风管堵塞的可能。根据国内的习惯做法,本条规定一般送排风系统各并联管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除尘系统不大于10%,相当于风量相差不大于5%。这样做既能保证通风效果,设计上也是能办到的,如在设计时难于利用调整管径达到平衡要求时,则可装设调节阀门。
7.4.3 本条规定了湿式有害气体净化装置的防冻要求,为新增条文。
    在严寒及寒冷地区,湿式废气净化设备的布置要注意设备防冻结、结露而影响正常运行。
    为了保证湿式除尘器在冬季的时候还能够正常工作,在设计上应该采取的防冻措施有:把湿式除尘器安装在供暖房间内,对除尘器壳体进行保温,对水池进行保温、加热等。
7.4.4 本条规定了卸尘管和排污管的防漏风要求,为新增条文。
    防止卸尘管和排污管漏风的措施是在干式除尘器的卸尘管和湿式除尘器的污水排出管上装设有效的卸尘装置。卸尘装置(包括集尘斗、卸尘阀或水封等)是除尘设备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除尘器的运行及除尘效率有相当大的影响。如果卸尘装置装设不好,就会使大量空气从排尘口或排污口吸入,破坏除尘器内部的气流运动,大大降低除尘效率。如当旋风除尘器卸尘口漏风达15%时,就会使除尘器完全失去作用。其他种类的除尘器漏风对除尘效率的影响也是非常显著的。

7.5 排 气 筒

7.5.1 本条是关于排气筒的高度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排气筒的高度在设计中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即使废气排放前已经采取了有效的净化措施,高空排放对加强污染物稀释扩散、降低污染物落地浓度依旧是最直接、最经济有效的措施。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执行多年,其中排气筒高度的规定可执行性强,工程中能够符合要求。近几年,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继颁布了若干行业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也有关于排气筒高度的规定,这些标准也应予以执行。
    排气筒高度除满足条文规定以外,在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中,经由环评单位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模拟计算,从而进一步核准排气筒高度。如不满足排放要求,会采取改进废气净化工艺、减少排放总量、加高排气筒等措施。模拟计算中将本企业以及周边影响范围内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作为初始输入,计算结果准确度较高,可作为设计依据。
7.5.2 本条是关于排气筒出口风速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为达产、达标或增产的需要,建设项目常有改造的需求,排气筒一经建好,改造的难度较大,因此应有一定的排放能力富余量。
7.5.3 本条是关于设置监测采样孔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设置监测的采样孔和监测平台及排气筒附属设施是环境监测、操作维护、安全的需要。排气筒附属设施通常有:
    (1)清灰孔、排水孔、楼梯或爬梯;
    (2)备用电源、照明设施、避雷设施、航空障碍灯等。
7.5.4 本条规定了排气筒绝热防腐要求,为新增条文。
    排烟的排气筒习惯上称烟囱,应向土建专业提出明确的烟气参数、烟气成分等,用于设计烟囱绝热层及防腐层。非正常生产状况会出现短时间恶劣工况时,则应根据非正常生产情况下的烟气条件设计。
7.5.5 本条是关于设集中排气筒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减少排放点数量可以减少环境管理工作量,在一定区域内的排风点集中设排气筒是大多数企业的现实需求。

7.6 抑尘及真空清扫

7.6.1 本条是关于采用水力喷雾抑尘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水力喷雾抑尘在扬尘地点利用喷嘴将水喷成水雾,均匀地加湿物料以减少或消除粉尘的产生,并捕集和抑制已经扬起的粉尘。加水会引起产品水解或粉化的工艺流程不允许设置水力抑尘,如耐火厂煅烧后的镁砂、白云石等工艺流程。加水过多影响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时,应控制加水量,以避免筒磨机、球磨机的“粘球”,干碾机的碾底孔板堵塞和筛子的糊网等。
7.6.2 本条是关于设置真空清扫装置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1 影响真空清扫设备选择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真空度、风量、真空清扫设备形式等几项。根据运行经验,通常粉尘或物料粒径按3.0mm~30mm,真空度在30kPa以上即可满足要求,但要考虑海拔高度对真空度的影响。
    2 真空清扫设备的容量可以根据最远处吸尘点所需的抽吸能力确定,可按2个~3个吸嘴同时工作来设计。
    3 真空清扫设备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种,采用哪种方式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移动式有一机多用、灵活方便等优点,虽然造价较高,但受业主欢迎,在一般情况下,宜优先采用移动车载式。选用固定式应注意每一个独立的清扫管网应配套一台固定式清扫设备。
    4 真空清扫设备所应具有的自动保护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真空泵润滑油油位过低,自动关机;真空泵出口温度过高,自动关机;真空泵负压过高,自动放空保护;主料斗料位满,自动停机;布袋过滤器破损检测并停机保护;布袋堵塞压差过高,连锁保护。
7.6.3 本条规定了真空清扫管网系统的设计要求,为新增条文。
    1 管网配置的好坏关系到真空清扫系统的运行成功与否。因此配置管网时,要考虑到运行、维护、检修的方便性。每台生产装置(包括对应的料仓区域)设置一套管网系统,可独立运行。
    2 常用的吸尘软管长度及其工作半径一般在10m~15m,根据吸尘软管长度确定各吸尘口之间的合理距离。
    3 为了使管道耐磨和减小阻力,生产厂房吸尘管道多数情况下采用无缝钢管制作,但也有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的吸尘管道。

7.7 粉尘输送

7.7.1 本条规定了粉尘的输送要求,为新增条文。
    1、2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需要从除尘器排出并输送到储存装置,再通过运输车辆运送到粉尘回收处理单元。因此粉尘输送是除尘工程设计的一个环节,是大、中型除尘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防止二次扬尘是粉尘输送的一项重要要求,条件允许时加湿输送或搅拌制浆后输送可防止二次扬尘。粉尘采用机械输送或气力输送技术成熟,是当前除尘系统粉尘输送主要采用的方式。
    3 多级机械设备输送时,后一级机械设备的输送能力不应小于前一级设备的能力,主要是防止在输送设备内造成粉尘堵塞。
    4 本款规定了为减少或消除储灰仓向运输车辆卸灰时产生的二次扬尘,目前通常采取的措施。
7.7.2 本条是关于气力输送装置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1 防爆措施包括采用氮气输送、采用防爆型设备等。
    2 气力输送时设置中间储灰仓,可以解决输送能力及输送时间不匹配的问题。
    3 气力输送设计中应充分考虑输送管路的磨损。应根据所输送粉尘的粉尘量、密度、磨琢性、粒径分布等物料性质及输送条件,合理确定料气比及输送速度。弯管是气力输送系统中最易磨损的构件,为延长弯管的使用寿命,可采取管壁加厚或采用耐磨材料制作。
    4 备用的仓式泵输灰系统包括设备的备用和管道的备用,任何一个系统因设备故障或管道损坏而停止工作时,备用的系统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5 加大曲率半径可防止堵塞、减小输送阻力、防止管道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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